□本報記者 魏皓奮
早報訊 “嚴格控制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和場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裝飾性景觀照明用電。”《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經信委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傳該《辦法》的實施。
按照國家“十二五”節能指標分解方案,我省單位GDP能耗要下降18%。由于我省相當部分行業和企業能耗已達到國家或國際先進水平,節能空間越來越小;加上我省仍處于工業化城市化快速推進期,能耗將較快增加;同時,隨著城鄉居民生活條件不斷改善,生活用能持續剛性增長。這一切都使得“十二五”期間,我省節能降耗的任務十分艱巨。
《辦法》的實施,對理順我省節能監管體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節能行政執法,進一步推動節能降耗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對建筑節能,具體規定如下:“鼓勵太陽能、地熱能、沼氣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利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產品和節能控制技術,嚴格控制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和場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裝飾性景觀照明用電。
節能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辦法》新設定了10多項節能監管制度,比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規定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代會或常委會報告節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