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環評手續的污染企業,若堅持拒不停產,政府部門能否對其實施斷電?近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此類案件時給出了答案。?
南陽市高新區的一個高污染化工企業,未取得環評手續擅自開工生產,經群眾舉報后,環保部門多次責令停產。在企業繼續違法生產的情況下,高新區環保局函請供電部門斷電。這一舉動被企業指稱是違法行政告上法庭,向高新區管委會索賠270余萬元。?
而法院的兩審判決均認定,斷電行為確系違法。?
緣起?
企業違規生產遭停電?
南陽高新區夢靈釩業加工廠于2004年11月成立,并于同年取得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開始生產。2005年10月13日,因嚴重污染環境,群眾將其舉報到了環保局。?
南陽市環保局調查后認定,該廠在無任何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違法生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按環保審批程序到河南省環保廳辦理有關環保手續;項目未經河南省環保廳審批同意,不得擅自開工生產,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為了保證這一處罰得以實施,南陽市環保局還要求高新區管委會依法收回該廠的工商營業執照,并負責監督該項目停止建設和補辦環評手續工作。?
2005年12月15日,夢靈釩業向河南省環保廳申請補辦環評手續,遭到省環保廳拒絕。原因是該廠項目不符合《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我省五氧化二釩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指導性意見》的要求。省環保廳同時認定該廠未批先建,要求南陽市環保局依法處理。?
然而,夢靈釩業在此后仍繼續違法生產。2007年7月31日,南陽市高新區環保局向南陽市電業局送發一份文件,請南陽市電業局對該廠實施斷電處理。南陽市供電公司西郊農電公司靳崗供電所于2007年8月6日向該廠送達了一份停電通知,稱因該廠違法生產,根據高新區環保局文件精神對該廠生產用電進行停電處理;2009年5月18日,高新區環保局向南陽市電業局靳崗電管所又送發一份文件,函請該所對夢靈釩業實施斷電;2009年5月18日,高新區環保局向該廠送達一份停產通知,責令該廠停止生產。?
管委會?
企業違規生產所得屬非法?
2010年12月9日,夢靈釩業對高新區環保局的停電通知不服,因高新區環保局不具有法人資格,于是一紙訴狀將南陽市高新區管委會告到了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質疑高新區環保局并非合格的執法主體,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被告作出的停產通知違法并予以撤銷,同時要求賠償該廠停產及各項經濟損失270萬元。?
2011年4月18日,臥龍區法院立案,不久后開庭審理。?
在法庭上,被告南陽市高新區管委會辯稱,原告夢靈釩業所從事的生產活動應當取得環保審批手續,原告在未經批準的情形下違法生產,嚴重地威脅到周邊群眾的生產生活。高新區環保局作為高新區的環境行政部門,有義務接受人民群眾的舉報,并有權對原告違法生產情形進行監督管理。?
此外,管委會提出,對原告夢靈釩業的處理,無論是要求電業部門協助斷電還是要求原告立即停止生產,都是在執行2005年10月南陽市環保局下發的文件。?
管委會在庭上還強調,原告作為一個高污染企業,本身就不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屬于應當被取締的企業。高新區環保局多次要求原告停止生產,但原告置之不理,仍舊違法生產。2010年年初,原告仍然在非法生產,環保局的行為并沒有對原告的非法生產經營產生實質影響。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賠償的對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原告違法生產,其利益是非法的,是不應受到保護的。?
法院?
行政行為違法 企業索賠無理?
2011年5月18日,南陽市臥龍區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既認定高新區管委會的行政行為違法,也駁回了企業的索賠要求。?
法院認為,根據環評法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眽綮`釩業的審批權限在河南省環保廳,原告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使用,應當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河南省環保廳進行相應處罰。?
此外,法院還認為,國家、河南省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未授權被告作出停電、停產通知的權力。高新區管委會在無法律授權、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于2009年5月18日致函靳崗電管所要求其對原告進行斷電并通知該廠停產的行為違法。?
而對于夢靈釩業所提的賠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作為化學原料生產企業,在未辦理環評的情況下違法建設、生產,其利益是非法的,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2011年6月1日,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9月16日,南陽市中院二審以相同理由維持原判。?
案意?
在目前環境污染形勢嚴峻的情況下,“斷水、斷電”或許是保護環境權的一柄利劍,但這種做法卻對營業自由、健康權以及相當水準生活的權利等構成不同程度的限制,并由此形成幾種權利保護間的沖突,同時也反映出我國當前在環境污染治理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
今年6月30日通過的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斷水、斷電”這一手段雖然好用,但不合法,有關部門應該反思,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治理好環境污染。范傳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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