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環保頑疾,必須將政績考核從經濟指標為導向轉變為以社會利益和公眾利益為導向。對于環境保護的問題,生于斯長于斯的當地民眾最有切膚之痛,也最應該有話語權。只有讓公眾真正成為政府政績的評判者,環保頑疾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治愈。
志靈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頒布環保法律超過了20部,環保標準300多項,此外,還有大量的環保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但是如此之多的環保法律法規卻鮮有約束政府行政行為的。對此,環保部副部長潘岳認為,政府在環保方面不作為、干預執法及決策失誤是造成環境頑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必須在環境法律體系中增加調整和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11月15日《法制日報》)。
即使不考慮環保法律法規對政府行為規范和約束不力的問題,當下的環保法律法規也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其中最為嚴重的當屬立法滯后問題。目前,被稱之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最新的版本也不過是1989年修訂后的法律。一部誕生于計劃經濟時代的法律,經過20多年的“世易時移”,肯定與市場經濟條件下對環境保護的要求嚴重脫節。
環保“基本法”與現實脫節,不僅是一部法律本身的問題,還對環保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形成掣肘之勢,因為其與之后單行環境法律的沖突屢見不鮮。據全國人大代表葉倩進行的統計顯示,環境保護法的所有條文,70%至80%已經被新的環保單行法、相關法完善了。雖說按照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但對于試圖鉆法律空子的人來說,法律之間的沖突反倒給了其可乘之機,加之法律規定普遍存在的責任不明確問題,使得責任主體在推卸責任上更容易瞞天過海。
這樣看來,要破除當下環境保護方面的頑疾,加快立法進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無疑就顯得必要而且迫切。不過,目前的情況是,雖說現行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但如果能夠得到百分百地執行,很多顯而易見的環保違法行為是可以避免的。換句話說,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固然重要,但再好的法律法規如果不能落實,也等同于一紙空文。
正如潘岳所言,許多地方環境污染問題之所以長期得不到根本解決,看似責任在企業,實際根源在政府,一些地方政府在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的錯誤政績觀指導下,大搞地方保護主義,成為環境違法行為的保護傘和擋箭牌。這并不是立法不完善的問題,而是法律得不到有效執行。
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寧愿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所謂經濟發展成就,主要原因就是,在更多以經濟指標論英雄的政績考核體系下,犧牲環境反而有利于出政績,致力于環境保護反倒是件“費力不討好”的事情。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政績指揮棒之下,作為理性人的地方政府官員,其政績與環境保護呈現出一種“負相關”的關系。甚至可以說,越是急于出政績的官員,越容易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而且,由于環境破壞后果的滯后性,反倒是越能夠在最短時間創造出政績的當事人,越容易和最后的環境破壞結果撇清因果關系。
因此,根治環保頑疾,必須將政績考核從經濟指標為導向轉變為以社會利益和公眾利益為導向。不過,現在的問題是,這不僅僅是一個將環保納入自上而下政績考核體系之中的問題,因為如果缺乏自下而上的公眾監督,哪怕再好的政績考核措施都會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中變形走樣。事實上,對于環境保護的問題,生于斯長于斯的當地民眾最有切膚之痛,也最應該有話語權。只有讓公眾真正成為政府政績的評判者,環保頑疾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