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企業負責人
應向職工報告環保工作
1979年開始試行、1989年正式通過實施至今的環境保護法開始修改。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首次審議。
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環保責任制度和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并接受監督的機制;依照有關水、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海洋、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法律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本組文據新華社、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