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 (記者余曉潔 胡浩)1979年開始試行、1989年正式通過實施至今的環境保護法開始修改。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首次審議。
“從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到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全國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臺灣代表團、海南代表團提出修改環保法的議案78件。現行環保法是改革初期制定的,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關于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說。
本次條文修改是“針對部分重點內容”的“階段性修改”。
修改內容主要有四個方面:修改總則,充分體現新時期國家對環保工作的指導思想;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完善環境管理基本制度,保護改善我國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