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境狀況日益惡化的今天,加強政府環保責任是必要的,《環保法》新一輪修改反映了這種趨勢和要求,但簡單一句加強政府環保責任是不夠的。鑒于傳統的行政方式,以及政府在環保做法方面欠缺經驗,簡單地在法規上加強政府責任,不可避免地使政府將環保責任納入傳統的行政方式之中,使環保落不到實處,公民的環保權依然得不到保護。
一說到加強政府責任,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多設幾個部門,多增幾個編制,多弄幾套數據,多看幾次報表,多抓幾件大的環保事件。其次是加強政府與企業的聯系。污染大戶是企業,只有在加強聯系的基礎上,才能管好污染企業。這些都有必要,但要真正做好環保,這是不夠的。環保做得好不好,最終不在于政府做了什么,而在于屬區居民是否真的感受到環境的改善。傳統的行政方式是自上而下命令式的,不能在真正了解居民環保需求基礎上滿足他們的要求。很多時候,環保叫得響,而實際的生活環境卻不斷惡化。
對環保而言,如果行政方式不加以改進,《環保法》所提的加強政府環保責任,難保不使得政府有新的借口,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了解居民的實際環保需求而出于環保借口的干預只能是權力的自我滿足或尋租。這樣的做法,與居民實際需要的環保有何關系呢?
環保是個系統工程,政府不只是做事后工作,還需提前預防,不是哪里有缺口補哪里,還需整體考量。簡單的環境權益補償是權力尋租的最好借口,一方面,他可以很好地推卸自己的責任,環保做不好是因為有經濟顧慮,經濟發展不好,是因為環保壓力。另一方面,他又有確實的權力在手。
更為重要的是,政府的環保責任落到實處,在于提高民眾的環保意識,接受來自民眾的監督。廣大老百姓才是環保的受益者和最終考查者,沒有民眾的監督,權力只會把環保當作借口,要么無所事事,要么謀自肥之實。□鄧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