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陳麗平
增加了環境基準的有關規定
環境基準是指“環境介質(水、土和氣)中污染物等對生態系統和人群健康不產生不良或有害效應的最大限值”,是依據科學實驗和科學判斷得出的。它強調“以人(生物)為本”及自然和諧的理念,是科學理論上人與自然“希望維持的標準”。因此,環境基準是環境保護工作的“自然控制標準”,也是國家進行環境質量評價、制定環境保護目標與方向的科學依據,是國家環境保護、環境管理政策與法律制定的科學基礎。
“環境基準對我國環境保護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汪光燾說,科學合理的環境基準和標準體系是實現有效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構建國家環境基準體系將使國家擺脫照搬照抄國外環境基準與標準的現狀,確立我國環境質量標準衡量的科學基礎,保護生態系統和人群健康,為我國環境標準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提供全面有效的科技支撐。同時,環境基準在環境監測與監控、應急事故處置、污染控制與風險管理等方面有著廣泛的應用前景。因此,環境基準研究對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保障我國社會經濟的科學發展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因此,修正案草案規定了科學確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使環境標準與環境保護目標相銜接,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進一步完善了環境監測制度
環境監測制度是生態環境評價和保護的重要制度。現行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環境監測提出了原則要求。
汪光燾介紹,環境評價監測點的設置和監測數據是環境質量評價的依據,監測數據依法公開是實現公眾參與的基礎。草案通過規范制度來保障監測數據和環境質量評價的統一,規定國家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統一規劃設置監測網絡;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應當納入監測數據信息體系,作為評價環境質量的依據;從事環境監測工作應當遵守國家監測規范,監測機構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測數據依法公開。
立法規范環境保護規劃制度
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但當前實施中將環境保護規劃分成兩個規劃,以污染防治為主的名為環境保護規劃和另行制定生態保護規劃,由國務院分別發布。國家環境保護規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每五年編制一次,全國生態保護規劃綱要2000年由國務院發布,到現在已經十一年的時間。
汪光燾介紹,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保護規劃的原則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脫節已難以實現環境保護法保護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的立法宗旨。草案按照現行環境保護法關于環境的法律定義,規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自然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