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私利,從江蘇運化工廢料到淮南,共偷倒30噸,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政府為此花費高達280多萬元。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大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丁行夫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丁行夫,男性,系浙江寧波人。從2010年4月開始,丁行夫把處理化工廢料的生意介紹給魏德六(已判刑),魏德六又聯系魏洪奎(已判刑)。魏洪奎多次從江蘇省某化工廠和安徽省某化工廠拉回化工廢料總計30噸左右,分別傾倒在淮南市大通區上窯鎮外窯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園等地并進行掩埋。經省環境檢測中心站檢測,化工廢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屬中度毒性的危險廢物。截至2012年6月1日,上窯鎮政府為轉移、處理化工廢料和修復受污染土壤以及為受污染影響的群眾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費285萬余元。案發后,丁行夫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法院認為:丁行夫伙同他人非法處理化工廢物,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鑒于丁行夫能積極賠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裁定。(郝作寬 任毅 記者張安浩)
(原標題:男子跨省“搬來”化工廢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