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則楚
去年7月,北京環保愛好者陳麗雯向廣州市環保局申請公開李坑垃圾焚燒廠的環評報告等4項信息。在收到廣州市環保局作出回復后,陳立雯不滿意,認為答復存在逾期答復且答復內容不詳等問題,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公開全部申請信息材料并賠償損失。
昨日,越秀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廣州市環保局未按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答復陳立雯,行為違法。同時駁回陳立雯的賠償請求。對是否應該公開全部申請信息材料,則避而不談。
作為基層法院,對這種行政訴訟,立案已經不容易,判決也只能就程序規范與否說說話,這是意料之中的事。但我以為,這個判決依然很有意義。
首先,它堅持了信息公開條例中“限期答復”的規定,根據“政府的權力應該在陽光下運行”的原則,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公開應該是常態,不公開則是例外。不管政府掌握的信息完全不完全,你都應該在法定期限內,知道多少就公開多少!而公開不了,也要按期限答復并說明原因。判決的這個態度,應該受到稱贊。
去年7月,正是廣州要啟動垃圾焚燒廠建設的時候,大量民間環保愛好者都因為垃圾焚燒會產生二惡英的二次污染而反對。這個時候,政府拿出“李坑垃圾焚燒廠”作為示范,認為垃圾焚燒減排是一項必行的措施。在這個時候,如果政府根據陳立雯的申請,及時公開李坑垃圾焚燒廠的環評報告等相關信息,只要經得起環評考驗,對于群眾支持垃圾焚燒,應該是大好事。但拖延不答復,就有可能受人詬病。
其次,雖然判決沒有要求公開全部申請信息材料,但明顯的環境信息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不應該對老百姓保密。我國政府對空氣質量的PM2.5數據已主動公開。環保信息已經沒有什么可以保密的理由。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法院才會作出“不按時公布是行為違法”的判決。
事實上,李坑垃圾焚燒廠也好,澳門的垃圾焚燒廠也好,設計的環境指標是一回事,運行實際所產生的環境指標又是一回事。垃圾焚燒要達到完全燃燒的程度,垃圾的成分基本穩定是一個必要的條件,如果垃圾的成分不穩定,再好的焚燒設備也難以達到完全燃燒的程度,其二次污染就很可能發生。因此,公布李坑垃圾焚燒廠的運行監測數據就很有必要。
最后,廣州市也十分清楚,垃圾里最影響焚燒效果的就是濕漉漉的廚余垃圾,而廚余垃圾的量約占垃圾總量的一半,如果廚余垃圾能夠分解出來,那么需要焚燒的垃圾量就要少得多。加上把垃圾里不可燃燒的建筑垃圾、會產生有毒氣體的有害垃圾分離出去,垃圾焚燒的安全和可靠才有保證。
申請公布垃圾焚燒的添加煤粉量和總發電量等數據,對于了解廣州垃圾焚燒政策、了解廣州垃圾焚燒廠的建設,就十分重要。對于要參與廣州垃圾焚燒廠建設的申請人,這些信息無疑是重要而有價值的!等到項目都已經完成招標,再給出這些信息,難免有維護廣州自己的環保企業之嫌。申請賠償也未嘗不可。
我們只有一個地球,任何破壞環境的結果,都會讓全體人民,包括破壞環境的人本身,受到大自然的懲罰。今年以來,我國華北地區大面積的灰霾就是最好的證明。哪怕北京禁止燃煤,讓家庭用電取暖并補貼電費,也難以阻擋沙塵暴的來臨。企圖想制造一個局部的優質環境,只能是癡人做夢。
總之,環保信息應該及時公開,要讓每一個人都了解自己居住的環境。任何企圖用隱瞞環境數據來獲得“優質環境”的政績,都會被環境惡化的事實砸得粉碎。
環境信息沒有什么需要保密,環境信息絕不能造假,環境信息應該及時公開,這就是越秀區法院的判決。我們為這個判決叫好。
(作者為省政府參事)
(原標題:為環保信息公開案的判決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