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聞網4月2日訊(記者 葛海霞 通訊員 王毅)今天下午,記者從山西省環保廳獲悉,省環保廳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未落實“三同時”等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停建、停產的,嚴禁以罰款取代停建、停產措施。
省環保廳要求,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對重點污染源的現場監測頻次至少每旬一次,對一般污染源的現場監測頻次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市級環境監測機構要對一般污染源開展隨機抽查,重點污染源現場監測頻次至少每月一次。另外,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應對重點污染源至少每月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對一般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至少每月一次。要通過確保現場監督檢查頻次,建立健全污染源檔案和聯動執法機制,加強自動在線監測數據管理等措施,完善環境監管長效機制。
對未按照監督檢查頻次和監督性監測頻次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工作的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環保廳將通報批評,并取消其評優資格;對于未按照監督檢查頻次和監督性監測頻次履行環境監管責任,導致轄區內發生環境事件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以及在履行環境監管職責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原標題:山西省環保廳嚴查環境違法 嚴禁“以罰代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