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記者昨日獲悉,“11·24”番禺化工廠爆炸事故一名責任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被廣州市中院終審改判免予刑事處罰。而此前一審,她被判處緩刑。為何改判?
安監局人員涉案
2011年11月24日14時許,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福田化工公司6號倉庫發生爆燃,周邊6000人被疏散,幸無人員傷亡。
事后評估顯示,爆炸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11.96萬元,其中6號倉庫內損毀的化工原料共價值384萬余元。在追責過程中,時任廣州市番禺區安監局監督管理科科員的王荷香涉案。
法院查明,王荷香在任該職期間,負責對番禺區內危險化學品行業企業開展安全巡查。2011年3月至11月間,她與廣州市番禺區安監局監督管理科工作人員劉某雄等人(另處理)在對番禺福田化工有限公司(下稱“福田公司”)進行安全巡查時,嚴重不負責任,雖發現屬于乙類倉庫的6號倉庫長期大量違規存放甲類危險化學品,但一直未提出整改意見或作出行政處罰,未能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
2011年11月24日,福田公司6號倉庫發生爆炸。判決書稱,事故調查組認定:直接原因為氯酸鈉包裝袋不達標,在裝卸過程中不慎導致氯酸鈉包裝袋破損,最終引發爆炸;間接原因則包括現場卸貨作業沒有監管人員、甲類危險化學品氯酸鈉長期存放在屬于乙類倉庫的6號倉庫、倉管人員未嚴格執行入庫檢查制度等。
王荷香涉案后,還主動供出了受賄的犯罪事實。經查明,2008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她利用擔任監督管理科科員,負責對番禺區內危險化學品行業企業開展安全巡查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兩家公司負責人給予的賄款共2.86萬元。
二審被改判免刑
番禺區法院認為,王荷香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和受賄罪。鑒于其玩忽職守行為只是爆炸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之一,與爆炸事故的發生并非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罪責較輕,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判處刑罰。對于受賄罪部分,鑒于其有自首和主動全部退贓情節,法院認為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去年12月,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判決:王荷香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兩年;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兩年;已退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后,王荷香上訴認為,她主觀上沒有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請求對其受賄罪改判免刑。二審期間,番禺區安監局還來函對王荷香參加工作五年多來的表現予以肯定,請求從輕處罰。
廣州市中院二審認為,王荷香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對王荷香的量刑偏重,應糾正。3月28日,法院二審改判王荷香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原標題:她一身背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