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6月30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打個比方,比如某化工廠不停朝一條河里排污,而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坐視不管,河水受到了污染。那么環保團體或者個人等把這家化工廠以及當地環保部門告上法院。
與傳統的、一般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比,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有其特殊性。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因為任何組織或個人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國家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構成了對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當行政行為,也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
剛剛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這則條款激起了民間環保組織的強烈質疑。業內人士擔心,此條款一旦通過,本身就舉步維艱的環保公益訴訟將會更加受限。“中華環保聯合會”是什么機構?環保公益訴訟主體之困,如何解開?
據中華環保聯合會(下稱聯合會)官方網站資料顯示,聯合會是中國國務院批準、民政部注冊,是由熱心環保事業的人士、企業、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社團組織,在不少民間環保組織看來,聯合會由環保部主管,可以確定為一家半官方性質的組織。雖然從2009年至今聯合會已經提起了14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但這仍然無法成為說服環保界人士認同它成為公益訴訟唯一主體的理由。
曾經推動云南曲靖鉻渣污染公益訴訟的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就發布倡議稱,目前公益訴訟實踐本來就困難重重,現在擬限制原告主體,排除民間環保組織,將更不利于民眾監督企業污染現象,不利于環境保護。而曾經參與多起環保公益訴訟案件的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主任王燦發更是直言,規定環保聯合會作為公益訴訟主體,是把公益訴訟的大道變成一條羊腸小路。
王燦發:本身公益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公眾更多的參與公益訴訟,應該盡量擴大公眾的面,如果把誰能公益訴訟都限定了,那不是要把公眾參與公益訴訟的路堵上了嗎?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分析,僅給具有官方背景的聯合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其中的理由不難分析。
夏軍:我覺得可能有這么幾個顧慮,就認為把訴訟主題放開后,可能會有訴訟爆炸,會有機構提出一些案件,出現一些法院無力裁判的案件,另一個,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主導消協訴訟的一些模式可以復制到環保法中來。但是像環保法這樣直接提了環保聯合會,這在以前是聞所未聞。
除了大部分認為環保聯合會成為公益訴訟壟斷者的質疑外,夏軍擔心的,官協的身份會成為環保聯合會進行訴訟的雙刃劍。
夏軍:尺有所短,寸有所長,作為環保部下屬的機構,環保聯合會在資源方面肯定是有優勢,但是,他也有自己的短板,主要是他是依托環保系統的,主要就是在涉及到環保監管失職的問題上,在問責上,往往是拔出蘿卜帶出泥,污染企業為什么可以長期存在,這里面一般就會有地方不作為的原因,那這種情況,他能不能做到監管。
不過對于各方指責的“壟斷公益訴訟”“恐怕出現權力尋租”的情況,中華環保聯合會并不認同,聯合會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曉東就回應稱,他們不會接受賄賂”,會做到公開透明,在具體公益訴訟的實踐中,也會希望與各地具有權威性的民間環保組織共同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但不少法律界人士還是表示,應該保障公眾主題參與公益訴訟的權利。
王燦發:可以規定依法登記的環保組織可以參與公益訴訟,規定資格,只有你規定了資格,大家才能滿足公益訴訟的能力,完善自己的條件,真正參與到公益訴訟里來。
(原標題:環保法草案限定環境公益訴訟獨家代理權引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