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
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環境保護部令第10號)
為加強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維護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是指從自然界分離純化或者經人工選育等現代生物技術手段獲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污染檢測、治理和修復的一種或者多種微生物菌種。
國家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環境安全管理,實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制度。
環境保護部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實施衛生檢疫監督管理。
本辦法自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168-201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規范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工作,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的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以及標準文本及相關技術文件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本標準是對《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T168-2004)的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T168-2004)廢止。
■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制訂技術導則(HJ526-2010)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的制訂工作,確保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的科學性、嚴謹性和可操作性,推動我國環境保護工程技術的不斷發展,制定本標準。